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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一老一少”食品安全 特殊食品和特殊场所是治理重点
2022-01-11 浏览次数:01月8日电 (朱江)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作出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罗云波认为,合规管理是食品企业的生命线,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章,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食品企业必须提高合规意识、完善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架构,用合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提高管理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赢得消费者信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有哪些具体监管举措?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表示,让“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的食品安全作出明确规定。
韩大元认为《解释》中有两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针对特殊食品作出规定。婴幼儿由于生长发育尚未完全,对于食品的安全和营养有更高的要求。为此,《解释》第一条(四)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二是针对特殊场所作出规定。一些特殊场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致病性微生物严重超标问题突出,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第三条(四)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针对近年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问题,韩大元指出,确有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老年人有较强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派发礼物”“免费体检”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普通食品或者保健食品具有特殊疗效,进行欺诈牟利。本次《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北京冬奥会食品供应安全工作协调小组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冀玮也认为,“保健品坑老”还可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条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