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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食品有关政策法规汇总

2021-11-03   浏览次数:0

  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发布《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通知对如何界定回收食品进行说明,明确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通知同时要求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会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

  三.《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2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的要求。禁止用成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原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并采取停止经营等措施,主动将该食品清退出市场;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再行销售。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

  规范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回流餐桌。

  该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虽为阶段性政策,但体现政府部门坚决打击违法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决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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